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6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秦仲裁字第074号 |
案号 |
(2016)冀0302执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秦皇岛中荣太阳能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秦兴龙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给付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本裁决确定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仲裁费385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51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3、被申请人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姜述玉、姚殿宝、侯广荣、马莉对本裁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申请人秦皇岛中荣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1-28 |
发布时间 |
2016-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述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007216872879 |
登记机关 |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部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