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5民初1116号 |
案号 |
(2019)冀1125执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14311.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2016年11月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止,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潘林虎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三、被告潘林虎对上述2614311.56元借款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贺玺负担3450元,被告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6837元负担,被告潘林虎承担513 元。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14311.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2016年11月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止,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潘林虎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三、被告潘林虎对上述2614311.56元借款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贺玺负担3450元,被告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6837元负担,被告潘林虎承担513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时间 |
2019-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1125执44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洪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0578230355X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廊坊市广阳区芳菲苑5-2-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