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大民初字第499号 |
案号 |
(2019)冀1025执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高秀彪、被告倪中振、被告廊坊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田文僧借款本金1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被告高秀彪偿还原告田文僧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800元,由被告高秀彪、倪中振、廊坊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4220元,由被告高秀彪负担245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秀彪、倪中振、廊坊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1025执8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5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倪中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5665298868T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城县县城西环路西侧新华西街南侧(东王祥村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