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6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5民终217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鲁1502执1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945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二、改判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94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高凤芝、张建国、张旺景、张明轩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52391.82元;三、改判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94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高凤芝、张建国、张旺景、张明轩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52391.82元;四、改判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94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高凤芝、张建国、张旺景、张明轩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476103.69元;五、、改判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945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李正存赔偿高凤芝、张建国、张旺景、张明轩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303192.03元;六、郑继荣赔偿高凤芝、张建国、张旺景、张明轩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共计231344.39元;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县亿鑫运输有限公司对郑继荣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驳回偿高凤芝、张建国、张旺景、张明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艳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279265700X9 |
登记机关 |
邯山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68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