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桂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6********41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525民初1044号 |
案号 |
(2021)鲁1525执2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冠县霖硕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冯桂玲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东莞市丁盛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货款193200元。二、驳回东莞市丁盛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8元,财产保全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