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海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59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9民初1360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5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海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申晓波支付工程款372189.6元,并以该应支付工程款37218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申晓波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申晓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441元,由被告唐山海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时间 |
2019-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冀02执1590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7219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宇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30075989685W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曹妃甸工业区中小企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