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4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502民初1882号 |
案号 |
(2021)鲁1502执3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二、限被告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自2018年4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三、限被告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律师费损失5000元;四被告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呼丙莲、刘跃奎、山东开元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刘跃波对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占武对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呼丙莲、刘跃奎、山东开元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刘跃波、王占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3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跃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5792494239P |
登记机关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冠县工业园区(店子镇西化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