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民初字第03007号 |
案号 |
(2018)冀0302执恢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尚百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茂强工贸有限公司加工费169118.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茂强工贸有限公司差旅费485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以上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被告秦皇岛尚百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730元,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0-18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维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006011187098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镇西胡同3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