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口市美隆德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702民初1653号 |
案号 |
(2018)冀0702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史桂江、常亚萍、张家口市美隆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杜伟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9月28日的利息191322元,共计1191322元。二、驳回原告杜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史桂江、常亚萍、张家口市美隆德商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2元,依法减半收取7761元,由被告史桂江、常亚萍、张家口市美隆德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时间 |
2019-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冀0702执13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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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史桂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700672058280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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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张家口市桥西区串夭街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