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口恒搏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7民终2845号 |
案号 |
(2019)冀0722执9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5)万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二、张家口恒搏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保证人义务应当向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张北县支行支付的2000000元借款本金,以及该款产生的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张家口恒搏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保证人义务,于2016年6月30日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张北县支行已扣划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利息224070元;张家口恒搏机械有限公司逾期归还银行本息,应当给付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第1项为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张家口恒搏机械有限公司偿还该笔欠款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张家口恒搏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保证人义务向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张北县支行代偿利息后,张家口恒搏机械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补偿费,该款以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第2项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张家口恒搏机械有限公司偿还该笔欠款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张家口恒搏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从2016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张家口恒搏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第1项欠款完毕之日期间的担保费,担保费按8333元/月计算;张家口恒搏机械有限公司在不能足额给付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第1、2、3、4、5项时,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对其设定抵押的厂房、设备、库存等有优先受偿权;闪贵军出质的股权,在张家口恒搏机械有限公司不能足额给付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第1、2、3、4、5项时,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对该等股权在未清偿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宋志英名下设立的抵押房产,在张家口恒搏机械有限公司不能足额给付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第1、2、3、4、5项时,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对宋志英名下设立的抵押房产在未清偿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边珍名下设立的抵押房产,在张家口恒搏机械有限公司不能足额给付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第1、2、3、4、5项时,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对边珍名下设立的抵押房产在未清偿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闪贵军、闪文帅、宋志英、张家口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边珍、郑优,对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第1、2、3、4、5项张家口恒搏机械有限公司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实现上列债权已支出的律师费12.5万元由张家口恒搏机械有限公司、闪贵军、闪文帅、宋志英、张家口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优、边珍连带负担。上列履行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7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29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0元,共计52780元,由张家口恒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闪贵军、闪文帅、宋志英、张家口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优、边珍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时间 |
2019-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722执91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执行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闪贵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722750250105H |
登记机关 |
张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张北县张北镇树儿湾村(原207线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