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永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5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828民初5066号 |
案号 |
(2019)冀0828执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承德永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黄金利劳务费287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承德永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12 |
发布时间 |
2019-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828执70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2 |
执行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8757548940L |
登记机关 |
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边墙山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