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25********07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25民初530号 |
案号 |
(2021)云2925执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由被告李文府、华萍共同归还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837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44%计算的逾期利息及相应的复利(限期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三、由被告李文府、华萍共同承担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限期同上)。注: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李文府、华萍负担(原告已退,被告未交,请执行局先予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