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毕成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27********0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25民初527号 |
案号 |
(2021)云2925执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张小甘、毕成雪归还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元及承担截止2020年8月21日止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12352.79元,律师费1000元,以及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11375%计算的相应逾期利息、复利(限期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被告张小甘、毕成雪共同承担,原告已退、被告未交,请执行局先予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