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1962号 |
案号 |
(2019)冀0423执1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马延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少军借款本金40万元和服务费1000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18%年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18%年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立娜对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24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马延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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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延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4553319505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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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石家庄桥西区裕华西路1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