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禾田精密光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8********FP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2929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1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禾田精密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铭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价款人民币147827.93元及利息(以147827.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直接付至苏州铭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2201997436051528925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4/4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28.5元,财产保全费1295元,合计2923.5元,由被告江西禾田精密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52082)。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江西禾田精密光电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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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00MA35N7FP1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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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井冈山大道99号(井冈山电器有限公司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