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03********5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03民初1986号 |
案号 |
(2021)湘0903执1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楚牛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郭富强借款3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0.5775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止,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曾芳、被告朱桂群对第一项被告湖南楚牛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曾芳、被告朱桂群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楚牛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公告费560元,三项合计9620元,由被告湖南楚牛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曾芳、被告朱桂群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