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02********12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4民初1118号 |
案号 |
(2021)鄂0304执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曾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消费款本金229555.45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9年4月8日透支利息及滞纳金32748.11元,并以欠款262303.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9年5月25日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17.50元,由被告曾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