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见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4********2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2170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3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蓝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冯奇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孟见恒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冯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被告河北蓝恒科技有限公司、孟见恒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