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M66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22民初2084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3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强劳动报酬28万元(被告河南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鸣可直接将上述应履行款项直接转入原告张强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张强,开户行浦发银行管城区商鼎路支行,账号6217 9314 2279 2558);二、驳回原告张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河南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刘鸣、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22MA443CM66P |
登记机关 |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办事处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