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孟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1********8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421民初140号 |
案号 |
(2021)闽0421执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陈孟辉、范清秀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2792.48元(计算至2021年1月8日)本息合计102792.48元。该款于2021年3月20日前归还30000元,剩余72792.48元于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前每月归还6617.5元;二、陈孟辉、范清秀还应支付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双方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e捷贷业务开办协议》的约定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和罚息于2022年3月20日前付清;三、如被告陈孟辉、范清秀其中一期未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可就被告陈孟辉、范清秀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被告陈孟辉、范清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