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德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7********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902民初3328号 |
案号 |
(2019)闽0902执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仙梅、孙德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陈文辉借款22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款22600元);二、被告宁德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周仙梅、孙德满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仙梅、孙德满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1850元,减半收取计15925元,由周仙梅、孙德满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时间 |
2019-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