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德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7********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02民初2846号 |
案号 |
(2019)闽0902执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仙梅、孙德满自愿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郑兴元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郑兴元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宁德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1630元,减半收取计1081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15元,由被告周仙梅、孙德满负担,但先由原告郑兴元代垫,被告周仙梅、孙德满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给原告郑兴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时间 |
2019-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