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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德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7********2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902民初2846号
案号
(2019)闽0902执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仙梅、孙德满自愿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郑兴元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郑兴元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宁德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1630元,减半收取计1081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15元,由被告周仙梅、孙德满负担,但先由原告郑兴元代垫,被告周仙梅、孙德满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给原告郑兴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1-07
发布时间
2019-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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