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秋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0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926民初2418号 |
案号 |
(2021)豫0926执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忠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99000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为剩余借款期间内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计算利息和逾期罚息时的本金基数分段计算,其中2015年3月6日至2017年11月21日的本金基数为300000元, 2017年11月22日之后的本金基数为299000元);二、被告王秋峰、王顺、王道营、李海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忠胜追偿;三、驳回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2元,由被告王忠胜、王秋峰、王顺、王道营、李海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