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符俊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9********15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703民初1238号 |
案号 |
(2021)晋0726执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符俊娥、王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和逾期罚息共计173302.59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办法计算从2020年3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二、被告符俊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保险费6803.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6元,由被告符俊娥、王建忠共同负担1946元,由被告符俊娥单独负担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