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娄底百花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302民初2236号 |
案号 |
(2021)湘1302执恢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与被告李中书、李朝辉签订的编号为4302012013004655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未履行部分的借贷关系,未到期的贷款本金部分提前到期清偿。二、由被告李中书、李朝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借款本息共计228,702.81元,其中贷款本金217,633.74元,利息及罚息11,069.07元(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止,此后的利息仍应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款日止)。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有权对被告李中书、李朝辉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即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丽春路星辰园小区0004幢202号房产(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号为:娄房预娄底字第d201305290002号)在其贷款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由被告湖南娄底百花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主文第二项中被告李中书、李朝辉应支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娄底百花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中书、李朝辉直接予以追偿)。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6元,由被告李中书、李朝辉、湖南娄底百花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助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300685025736B |
登记机关 |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东街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