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时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21********0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鄂0202执恢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科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8%支付从2014年6月29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大冶市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时清对被告湖北科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数额向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被告大冶市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湛月路20号基瑞德润居1-15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湖北科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时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8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湖北科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时清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