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7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423民初1967号 |
案号 |
(2021)辽0423执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抚顺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尹大庆借款人民币25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从2015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抚顺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尹大庆借款人民币1,80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8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从2016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抚顺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尹大庆借款人民币1,50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从2016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0,000.00元及抵顶房屋的折价款520,000.00元);四、被告抚顺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尹大庆借款人民币1,50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从2016年8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0,000.00元及抵顶房屋的折价款520,000.00元);五、驳回尹大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54.00元,由抚顺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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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吕泽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23683702684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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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清原县清原镇校东街冈山1-18门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