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广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5********0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25民初1720号 |
案号 |
(2021)豫0725执恢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新占、吴广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娄本跃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8366.9元; 二、反诉被告娄本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吴新占、吴广宇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993.33元;三、驳回原告娄本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吴新占、吴广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49元,由被告吴新占、吴广宇承担,反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娄本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