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陆洲小商品城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78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3民初830号 |
案号 |
(2019)豫1103执1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赵瑞丽与被告漯河陆洲小商品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1110020171119001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漯河陆洲小商品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瑞丽返还购房款、维修基金、办证相关费用、契税等共计69219元及利息(以6921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1103执175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921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孟亚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0077801658R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79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