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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东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1********1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22刑初259号
案号
(2021)皖1322执18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峻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32年8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61二、被告人廖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9年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韩统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9年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唐吉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赖昇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谢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8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胡贤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2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刘小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黎书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徐道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张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宋跃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6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王弘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龙苏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申国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钟富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胡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64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曹文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九、被告人郭林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十、被告人黄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十一、被告人朱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十二、被告人陈德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1265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十三、被告人刘东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十四、被告人龙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十五、被告人张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十六、被告人朱腾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十七、被告人温惠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66二十八、被告人黄开水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十九、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7台(内含10个硬盘)、电脑硬盘74个、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iphone7p手机一部、金色手机一部、白色iphonex手机一部、银色iphone6手机二部、粉色iphone7p手机一部、银色中兴手机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白色魅族手机一部、黑色iphone5手机一部、黑色iphone7手机一部、金色oppor9s手机一部、黑色魅族手机一部、粉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黑色oppo手机一部、金色华为手机二部、粉色华为手机一部、灰色中兴手机六部、银色iphone5手机四部、黑色手机一部、白色手机一部、绿色手机一部、金色oppo手机一部、白色苹果6p手机一部、金色苹果6p手机一部、黑色moto手机一部、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银色华为手机一部、金色vivo手机三部、亮黑色苹果7一部、银色vivo手机、银色苹果6p手机(均扣押在萧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十、责令被告人张峻赫、廖龙、韩统军、唐吉平、赖昇财、胡贤超、宋跃伟、王弘森、谢峰、黎书金、徐道荣、张倩、刘小艳、胡波、曹文宇、龙苏媛、申国庆、朱强、钟富海、陈德银、朱腾金、刘东京、龙招、温惠洋、郭林涛、张方、黄翔退赔被害人损失计人民币一千七百七十二万一千三百八十九元六角三分;其中被告人张方、温惠洋、郭林涛对八百六十一万九千五百七十一元二角四分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人黄翔对七百三十五67万七千一百零三元三角四分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本案查封、冻结的财物均予以追缴,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退赔被害人;被害人损失不足部分,由上列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告人温惠洋已向本院缴退赔款人民币五万元;本案其中十三名被害人损失数额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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