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2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1民初2844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戴南双飞不锈钢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借款本金59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0年3月28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612908.02元;自同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35%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收复利。)。二、被告陈忠明、陈忠祥、张华英、张南山、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泽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兴化市戴南双飞不锈钢制品厂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忠明、陈忠祥、张华英、张南山、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泽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兴化市戴南双飞不锈钢制品厂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90元,由被告兴化市戴南双飞不锈钢制品厂、陈忠明、陈忠祥、张华英、张南山、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泽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南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560262391M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戴南镇顾庄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