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25********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吉0112民初2428号 |
案号 |
(2021)吉0112执恢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晶波、张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高宏武借款本金9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赵春光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春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晶波、张岩追偿。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00元,由被告于晶波、张岩负担,给付时间同上,被告赵春光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