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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125********1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吉0112民初2428号
案号
(2021)吉0112执恢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晶波、张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高宏武借款本金9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赵春光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春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晶波、张岩追偿。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00元,由被告于晶波、张岩负担,给付时间同上,被告赵春光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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