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0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2民初578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侯英各项损失共计62051.52元、赔偿原告续克林各项损失共计4600元、赔偿原告郝红亮各项损失共计1915元;二、被告李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侯英连超出交强险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491.76元、赔偿原告续克林超出交强险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843.55元、赔偿原告郝红亮林超出交强险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9元;三、驳回原告王侯英、续克林、郝红亮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