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柳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3********4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23刑初123号 |
案号 |
(2021)桂0223执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柳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被抓获当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萍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被抓获当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暂扣在鹿寨县公安局的张萍萍用于贩毒的红米 redmi6手机一台、陆柳平用于贩毒的vivo x23手机一台由暂扣单位鹿寨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烟盒一个、拉丝带一个、小型电子秤一个、塑料袋四个由暂扣单位鹿寨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