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科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8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1民初3883号 |
案号 |
(2019)豫0181执5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笔借款本金共计10,360,000元及逾期利息、复利(其中逾期利息从2016年9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3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的150%的标准计算;复利从2016年9月开始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对每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从每月的21日起,按年利率5.7%的150%标准计算);二、被告杨超锋对上述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复利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巩义市众鑫钙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5,000,000元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复利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郑州科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中的5,360,000元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复利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时间 |
2019-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豫0181执5601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36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现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668865610E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永安街道办朝阳西路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