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4民初1305号 |
案号 |
(2019)苏0214执3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无锡摩兰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95565.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5565.2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02元(该款已由无锡摩兰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无锡摩兰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支付于无锡摩兰新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时间 |
2019-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214执3106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9556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戚成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571757357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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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402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