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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健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21********03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05民初1067号
案号
(2019)粤0705执5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焯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偿付10020159910856389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逾期罚息(自2016年1月21起,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水平上加收50%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二、被告林焯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偿付10020159915660223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950000元、利息130338.96元、复利22366.91元和相应逾期罚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4675%的水平上加收50%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三、被告谭健华、新会区会城宏天装饰工程部对被告林焯斌所欠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上述第一、二项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林炎新、江门艾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林焯斌所欠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上述第二项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有权依法在拍卖、变卖被告谭健华提供抵押的座落于江门市新会区新会碧桂园缤纷时光二街21座房产(粤房地权证字第428312号)的所得价款中,在上述第一、二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有权依法在拍卖、变卖被告谭健华提供抵押的座落于江门市新会区新会碧桂园缤纷时光二街21座的土地使用权[新国用(2012)第01599号] 所得价款中,在上述第二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00.58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2300.58元,由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负担393元,被告林焯斌、林炎新、谭健华、江门艾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会区会城宏天装饰工程部共同负担31907.5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时间
2019-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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