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鑫源制锹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91民初592号 |
案号 |
(2021)冀1091执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市鑫源制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廊坊艾格玛新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984.50元及以该25984.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始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9元、保全费320元,两项合计769元,由被告唐山市鑫源制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4760310271T |
登记机关 |
滦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滦南县宋道口镇司营村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