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道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6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24民初363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周道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月14日利息为4872.65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周道宝在债务100000元额度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道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道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7.40元,减半收取计1198.70元,由周道发、周道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