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3民初1078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1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王苏与被告蔡登峰、葛辉自愿解除2018年10月1日签订的《定金协议》。二、被告蔡登峰于2020年4月17日前返还原告王苏17000元。三、被告葛辉返还原告王苏款143000元,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前返还3000元,2020年6月15日前返还20000元,2020年7月15日前返还20000元,2020年8月15日前返还320000元,2020年9月15日前返还20000元,2020年10月15日前返还20000元,2020年11月15日前返还20000元,2020年12月15日前返还20000元;被告蔡登峰对被告葛辉2020年5月15日前返还3000元、2020年10月15日前返还20000元、2020年11月15日前返还20000元、2020年12月15日前返还2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以原告王苏或其家人名义缴纳给泗阳县华希广场售楼处的10000元归被告葛辉所有,由被告葛辉去协调领取,原告王苏、被告蔡登峰免费协助。五、原告王苏接受兑现款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泗阳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王苏,账号:6217001340002198888。六、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450元,蔡登峰承担500元,葛辉承担1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