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厦门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60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1民初121号 |
案号 |
(2019)闽0421执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辉煌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编号为3510012014CE00001500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3988753.21元,利息4176840.97元(暂计至2017年1月1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辉煌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编号为3510012015MR0000180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贷款利息2599535.44元(暂计至2017年1月1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被告辉煌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编号为闽交银营2016062900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贷款贷款本金45930000元,利息980940.41元(暂计至2017年1月1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四、原告有权以被告王秋阳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丁香新村79幢1901室的房产【明房权证梅列字第10001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国用(2013)第0329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三、原告有权以被告王秋阳、韦巍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丁香新村86幢1501室的房产【明房权证梅列字第132048号、明房共字第142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国用(2008)第407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四、被告厦门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福建东方重型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王秋阳、韦巍、王秀成、蔡月英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辉煌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1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培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0260137716H |
登记机关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中宛路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