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东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2********8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82民初2220号 |
案号 |
(2019)豫0482执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东欣、郑州东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保仁所支付的工程款50000元; 二、原告王保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被告刘东欣运送至其宅院的钢材予以返还; 三、驳回原告王保仁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发布时间 |
2019-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