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凌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2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22民初283号 |
案号 |
(2021)皖1822执1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文波、凌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传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其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5二、被告广德百姓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胡文波、凌玲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传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0元,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8450元,由被告胡文波、凌玲、广德百姓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