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2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民终271号 |
案号 |
(2021)冀0427执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7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二、田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庆贺垫付的医疗费等共计6531.35元;三、驳回王庆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44元,由田志强负担149元,王庆贺负担2295元;二审案件王庆贺上诉费2130元,由其本人承担;田志强上诉费150元,王庆贺负担80元,由田志强负担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