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力豪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4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06民初1885号 |
案号 |
(2018)苏0206执3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清、钱星、无锡力豪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偿付陆建冲3887002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7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张清、钱星、无锡力豪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偿付上海天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7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清、钱星、无锡力豪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现由陆建冲、上海天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张清、钱星、无锡力豪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将该款直接付给陆建冲、上海天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1-14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菊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66954518199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行知路35号慧谷创业园C区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