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7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民终7146号 |
案号 |
(2017)苏0115执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二、南京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4万元及利息49862.71元;三、驳回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989元,由南京净达公司负担10912元,青岛国林公司负担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9元,由南京净达公司负担10912元,青岛国林公司负担77元。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17 |
发布时间 |
2017-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石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6637879912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路48号宁湖园南2-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