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1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 0423 民初 1631 号 |
案号 |
(2021)黔0423执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限被执行人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神斧锦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544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54400 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3.85%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160 元,减半收取 580 元,由被执行人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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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代厚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3061025965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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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白马湖街道南北大街镇坝路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