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捷新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都商初字第00381号 |
案号 |
(2019)苏0903执恢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玉江归还原告大丰市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承担约定利息及逾期罚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以本金3000000元按月利率17.5‰计算,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以本金300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盐城市捷新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蔡玉江所欠原告大丰市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大丰市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62元,由原告大丰市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904元,被告蔡玉江负担760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时间 |
2019-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玉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0746223841A |
登记机关 |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人民北路35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