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耕铭锻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6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3民初3031号 |
案号 |
(2019)苏0923执20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耕铭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60981.28元,并承担利息(以960981.28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阜宁县新沟镇人民政府对被告盐城耕铭锻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2的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5元,减半收取7233元,由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28元,被告盐城耕铭锻造有限公司负担6705元(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时间 |
2019-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923执200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6098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祝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3586677114J |
登记机关 |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宁县新沟汽配产业园春华路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