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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52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22刑初390号
案号
(2021)皖1522执14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杨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李翔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杨涛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5.4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1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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